11月30日,继2016年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后,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今日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推进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两年多来取得丰富成果,强调今后应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化解在调解范围内,畅通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法治渠道。
按照《意见》规定,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遵从依法公正、灵活便民和注重预防的原则。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意见》强调,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
对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范围,《意见》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意见》还指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同时,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意见》强调,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要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