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实施过股权激励的新三板公司,都会面临员工离职后的回购问题。员工离职后,股权激励的股份能不能收回来?如果收回来以什么价格回收?员工持股期间的收益能不能一同收回?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本案牵涉的丰江电池业绩优秀,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超过4000万元
员工离职股权回购产生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新三板公司丰江电池在挂牌前曾实施股权激励,由公司老股东采取无偿出让的方式,转让一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对相关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其中就包括此次涉案的张继红、曾石华。
到2017年10月13日,张继红持有丰江电池68.16万股,持股比例约1.13%,其中有65.76万股为股权激励所得。
在股权激励实施的同时,2009年9月,丰江电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国林、汤维斌与张继红签订了丰江电池《股权激励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约定,股东因任何原因离职,其所受让的激励股份及其产生的收益,公司按照每股净资产金额的50%购回,并将该笔金额在其离职之日起1个月至2年内全部支付。不过,公司出现上市或被整体收购的情况除外。
2017年7月4日,丰江电池与张继红解除劳动关系。不久后,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起诉张继红,要求收回张继红持有的合计65.76万股公司股份,同时要求张继红返还股份收益以及2017年的利润分配收益合计约33万元。
与张继红类似,丰江电池原员工曾石华2006年2月签订丰江电池《股权激励管理细则》,2009年9月签订丰江电池《股权激励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同样约定了股东离职后,公司将回购其股份及产生的收益。
2017年9月30日,丰江电池与员工曾石华解除劳动关系。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起诉,要求收回曾石华持有的丰江电池合计134.07万股,并要求曾石华返还股份收益及2017年的利润分配收益合计约85万元。
虽然双方签订的管理规定约定了触发回购的条件、回购的方式、回购的价格,但双方还是因为回购价格、股权收益的返还等问题对簿公堂。
2018年10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继红需转让其持有的丰江电池合计65.76万股,转让价格为1.355元/股,丰江电池等要求返还股权收益的请求被驳回。
曾石华的判决情况与张继红类似,一审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满意,提起上诉。
争议一:新三板挂牌属于上市吗?
由于双方签订的管理规定约定,丰江电池出现上市或被整体收购的情况下,股东离职后,股权可以不被回购,因此对于“上市”的理解变得十分重要。
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主张,管理规定中所称“上市”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丰江电池在股转系统挂牌并非“上市”。而张继红则认为丰江电池在“新三板”挂牌也属于“上市”。
在二审中,张继红提交了新证据,即2014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该规定中有如下表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张继红拟通过该证据证明,新三板挂牌属于上市的大概念。
黄国斌等虽然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他认为无法从中得出新三板挂牌属于上市大概念的结论。他认为,在关于新三板公司的相关规定中,没有任何内容提及上市字眼,反而新三板挂牌和上市是两个具有明确法律内涵的概念,丰江电池的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明确为“非上市企业”。
在曾石华一案中,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辩称,新三板于2013年1月正式揭牌,直到2013年6月才将股转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而股权激励管理规定签订于2009年3月,比股转系统揭牌运营早四年多,因此股权激励中的上市不可能包含挂牌的意思。
最终,对于张继红与曾石华两个案件,法院均认为,丰江电池企业类型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质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挂牌”显然并非我国公司法概念上的“上市”。
争议二:激励的股权是无偿获得的吗?
张继红的股份是激励所得,由老股东无偿出让,张继红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按照约定,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将按照丰江电池每股净资产的50%回购。
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认为,张继红在公司工作期间是另有获得正常工资报酬的,因此,张继红完全无偿获得了激励股份及其收益,并未付出对应、对等的成本。
张继红则认为,并非公司全体员工均可以实际收到股权激励奖励,丰江电池基于张继红为公司创造的价值和对公司的贡献,确定其受让奖励股份的数量,因此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主张张继红是无偿获得激励股份及其收益,显然毫无依据。
张继红表示,作为激励股份的受让人,她并非无偿取得,丰江电池主张按照每股净资产的50%回购显失公平。
在二审中,张继红提供的一份《董事会会议记录(再次协商)》中,丰江电池总经理“唐某成”有如下表述:“股权激励制度实质是一个业绩奖励制度,只是将奖励的金额转变为股份,这样一来可以将新老股东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也是避税的一种形式……”
张继红认为,其受让的股权实质上系丰江电池将其奖金置换成了等价值的公司股份,他本质上支付了对价。
不过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认为,他们并没有主张无偿收回股份收益,而是支付了相应的回购款。根据测算,本案中张继红获得的回购款为89.1万元,金额远远高于其应该返还的股份收益,因此该回购款已包含了对张继红持股期间履行股东义务的价值认可。
另外,在丰江电池出现上市或被整体收购的情形后,被激励股东完全可以获得没有任何限制的激励股份及收益。而张继红自行离职,放弃了该机会,因此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说法。
争议三:股权收益需要返还吗?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无权收回股份回购前的分红。
而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认为,张继红返还股份收益具有合同依据,且不违背公平原则。
其理由是,《股权激励管理规定》回购条款约定即为该返还主张的合同依据,回购对象既包括“激励股份”,还包括“激励股份所产生的收益”。在股东离职之前,激励股份及持股期间的股份收益皆归属被激励股东。既然激励股份可依据回购条款被回购,那么所产生的收益应同样可以依据回购条款被回购。
一审判决认为,《股权激励管理规定》约定,股东离职的,公司可回购其受让的激励股份及产生的收益,对于该条款中所述的“收益”是否包括回购前已分配的股份分红并无进一步约定。
法院认为,结合股权激励的目的,且受让股东在完成工作任务,其业绩在获得公司决策机构肯定后,已依公司决议获得了相对应的分红,利益已分配完毕,丰江电池现在要求激励股权股东返还,有违股权激励目的及诚信原则。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处理正确。
(文章来源:新三板论坛)